星报讯(实习生 席阳 记者 雷强) 一起街头凶杀案,竟引出一起网络转载图片侵权案,继而使得我省引用《侵权责任法》首案在合肥开庭。日前,在合肥市高新区法院第三法庭,合肥市“某论坛”网友吴某与“某热线”对簿公堂。
街头凶杀案图片引官司
吴某是某论坛的管理员,今年2月24日在合肥某论坛上发表《光天化日下姚公庙一女子当街被杀(图文)》,并且附上自己用手机拍摄的现场照片,触目惊心。随后,吴某在帖子内容结尾部分强调“某论坛首发,转载请注明,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时隔不久,吴某在“某热线”上看到一篇名为“姚公庙女子当街被捅案(某热线独家策划)”的专题,其中使用的照片就是自己在某论坛上发表的照片,但是图片并没有署名,自己曾在图片上附着的某论坛水印也被模糊处理。吴某认为自己曾经在案发现场拍下第一手图片,结果未经自己允许,相继出现在了合肥市另一家论坛及某热线上。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热线停止侵权,在网站首页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其图片使用费以及其他费用,计18000元。
当日庭审中,被告方代理律师提出,某热线所引用图片均来自另一家论坛上一位ID为“爆猛料”的网友,而且发帖时间早于吴某的发帖时间。某热线引用照片时,文中提到照片来自“爆猛料”网友,可以算作署名来源。同时,某热线在引用图片时,对文章及图片进行了适当编辑或调整版式,包括屏蔽有广告嫌疑的某论坛水印。
《侵权责任法》首次被引用
在当日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都引用了7月1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此次《侵权责任法》首次将“网络侵权”纳入其中,并确立了两大规则,即提示规则和明知规则。在这起网络转载图片侵权案中,《侵权责任法》成为双方的关键依据。
根据提示规则,“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方代理律师认为经过吴某的提醒,他们已经删除论坛中的帖子,并非没有行动,所以不构成侵权。
但是吴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如果网站对网友发帖内容进行重新编辑发布,就构成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在该行为过程中,网站应该承担更高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如果未经著作权人的认可,擅自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等,就应该作为直接信息网络传播人构成著作权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