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妹存折丢了 要重新办一张”
2010年2月份,张某与吴某合伙做物流生意。
期间,吴某资金周转困难,需用房屋抵押贷款20万元,于是想到了自己的合作伙伴,认为合作伙伴靠得住,于是寻求张某帮忙。
3月29日,张与吴来到合肥市人民广场附近的银行,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
办好手续之后,工作人员让他们回去等候通知。
张某却另有所图,因为他债务缠身,对这20万的贷款产生了“兴趣”。
“我表妹昨天办理的贷款存折丢了,要重新办一张。”3月30日上午,张某再次来到银行,谎称其是吴某的表哥,要求银行工作人员重新办理一张存折。
因为张某出示了一张吴某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工作人员就又为其办理了一张贷款存折。
“贷款批下后存在重新办理的存折上。”存折办好后,张某特意交代银行工作人员。
贷款已批准 但存折上却无分文
大约一个月,吴某申请的20万贷款批下来了,由于有张某的特别“交代”,4月27日,银行将贷款20万元存入张某后来办理的存折上。
银行电话通知吴某贷款已经批准,吴某拿着贷款存折到银行查询,不过她傻眼了——账户上分文没有。
吴某找到银行,银行立即查找原因。
与此同时张某也获得了贷款发放的消息,并于4月28日下午,在合肥市南二环路的该银行,提取了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
4月30日上午,银行调查结果出来了——张某用吴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又办理了一张银行贷款存折,贷款发放在后来“补办”的存折上,并且已经被取走4万元。
吴某大惊,发现自己被骗,立即申请冻结张某冒其身份办理的账号并报警。
同日张某再次拿着存折去取钱,却发现账户被冻结,意识到事情败露,主动打电话给吴某,表示愿意还钱。
2010年5月6日,张某被抓获归案。5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我只是挪用,并不是诈骗”
昨日上午,因涉嫌诈骗,张某出现在庐阳区法院被告席上。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20万元,其中未遂1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面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张某并无异议,但是他辩称,自己取走4万元现金之后,主动联系了受害人,表示愿意还钱,而且还与吴某见面商谈解决事宜。“我只是挪用,并不是诈骗”。
“ 你拿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重新办理存折,而且明确告知银行贷款存入自己办理的存折上,说明你早有预谋,非法占有目的明确,另外在取走4万元之后,又意图继续取款,存折被冻结后才取款未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公诉人指出。
“至于你主动电话联系,要求还钱等行为,只能说明案发后你所做的事情,与犯罪事实和行为无关。”公诉人表示。
此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