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改带来的三大问
2010年8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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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省医改新政
基层医改带来的三大问

 

没有前车可鉴,安徽人还是勇敢地迈出了医改的试点步伐。这下子,推广到全省范围的基层医改,能够带来什么利好呢?药价能不能降,在家门口看病能享受什么服务,被分流的人怎么办,这些焦点都有答案。

一问

这一次药价能否降50%?

在安徽32个县(市、区)试点地区8个月来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达50%左右,惠及2000多万城乡居民。这一次,试点的范围扩大全省,药价还能不能降到50%甚至更多呢?

药品

统一招标采购、定价、配送

药价降了,这一点也是试点地区大家比较满意的。安徽以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为突破口,彻底破除“以药补医”体制,“看病贵”在基层有了解决方案。

这一次的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什么药呢?据悉,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以国家基本药物为主体,同时,为保障基层临床用药,在我省新农合药品目录和医保目录(甲类药品)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充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药品实行政府主导、全省统一的网上集中招标采购。

2010年9月1日前,完成国家基本药物省统一招标采购,2010年底前完成补充药品省统一招标采购。此外,这些药品还将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

期盼

全省药价都能降50%

记者了解到,抓好基本药物制度的改革,这是基层医改的核心,这一次医改,我省将通盘考虑生产、定价、招标、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确保药品及时足额保质供应和价格合理下降,从而逐步改变以药补医、药价虚高、滥用药物等现象。为了让大家明晰地看到价格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将张榜公布零差率前后的药品价格。

昨日的会议还强调,切实加强招标采购的过程管理,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真正做到让利于民,确保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制度改革不走样、不变味。按照这些要求,50%可能并不是一个难题。

二问

社区医院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记者从昨日的会议上了解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提供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城市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新生儿、儿童的保健系统管理,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等慢性病高危人群也有自己的健康指导。

分布

1个街道1所卫生服务中心

记者了解到,原则上,城市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会卫生服务机构,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

以后,有了小病,可以不往大医院去挤,在家门口就可以就医。据悉,社会卫生服务中心还将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在这里,也可以履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职责。

服务

参与孕妇的心理健康辅导

医改内容明确在社区的医院可以提供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城市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特点服务上,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对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三问

分流的1万人怎么办?

基层医改推行到全省后,人事改革是一方面,肯定有人要被分流,这一次医改要分流1万多人,这些人往哪里去?记者从昨日的会议上了解到,这1万多人也有自己的去处,安置工作将于今年年底前完成。

对象

两类人要分流

记者了解到,这一次的分流人员为2008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两类人员:一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在编人员(含政策性安置人员);二是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包括定岗竞聘中的未聘者和未纳入竞聘范围的人员。

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编人员,在竞聘定岗前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2008年12月31日后进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非在编人员(公开招募的大学生和“三支一扶”人员除外),应在竞聘定岗前进行清理、清退,先行解除劳动关系。

措施

分类进行安置

在编分流人员允许提前退休,有三年过渡安置。3年过渡期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支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支持学习深造。这些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解除(劳动)关系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对于非在编分流人员,将给予相应经济补偿。还可以落实相关保险,并视情况推荐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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