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价高涨的今天,一套房子带来的利益可能会使很多人动心,为此,有时有人甚至不惜牺牲家庭亲情。但是,祖孙之情、父女之情又岂是房屋价值能衡量的。近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就审理了两起继承纠纷案件。这两起案件的案情颇为相似,但因当事人的处理方式不同,结局迥异。
顾及老人健康女子撤诉
母亲去世后,因遗嘱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原告李华将父亲李力、外公张贵以及外婆张氏一并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母亲所立的遗嘱有效。
据了解,李华的母亲因病去世,生前立有遗嘱将自己所有的房产交由李华继承,在案件送达期间,被告人李力向法院表示,尊重其妻生前意愿,由女儿继承。而张贵、张氏身在外地,李华知道地址却说不清其具体邮寄地址,便请法院上门向其外公、外婆送达。
正当法官准备出差时,李华再次来到法院表示撤诉。一问才知,李华回家与其父亲李力商量后认为,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继承房产不太妥当,虽其母生前明确留有遗嘱,但她担心外公、外婆年事已高,又刚经历丧女之痛,如再得知外孙女将他们告上法庭,心里可能无法接受,甚至影响他们的身体健康,破坏祖孙感情,遂决定撤诉,待时机成熟再和外公、外婆协商解决。
坚持诉讼 父女反目成仇
同样也是一起房产遗赠纠纷案,但是由于处理方式的不同,最终导致父女反目成仇。
原告张进的祖父母相继去世,留有一套房产。祖母王氏在病重期间,曾立下遗嘱该房产由张进继承,张进的父亲张波作为王氏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也在遗嘱上签字确认同意张进继承。但是事后父女却为房产的问题产生了纠纷,女儿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了法院。
据调查了解,该遗嘱是一份代书遗嘱,其中一位见证人是在王氏去世后才在遗嘱上签字的,遗嘱在形式上存有瑕疵,故原被告双方就遗嘱是否有效存在很大争议。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是家庭内部纠纷,多次约见双方当事人以望达成和解。
但张波态度强硬,觉得女儿告父亲大逆不道,张进则表示不想破坏与父亲之间的关系,她提出如果由其继承房产可以支付给其父一定比例的房屋折价款,但张波坚持表示该房屋应全部由自己继承,不同意给女儿。双方调解意见差距过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最终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该遗嘱虽有瑕疵,但两位在遗嘱上签字的见证人均出庭作证表示,王氏生前曾向他们表达过由张进继承房屋的意思,且张波也在遗嘱上签字,说明其对遗嘱内容是明知且认可的,故该份遗嘱是王氏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遗嘱中涉及的房屋有一半产权属于张进的祖父,在祖父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该部分房产应通过法定继承由祖母王氏和父亲张波继承,故王氏实际占有该房屋四分之三的产权,该遗嘱部分有效,法院据此判决该房屋归张进所有,张进向其父亲张波支付四分之一产权的房屋折价款。
案件虽然有了结果,但因为一套房屋导致父女反目,家庭失和,真是得不偿失。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建言:处理家庭纠纷 要注意方式方法
两起类似的继承纠纷案件,却因当事人的不同处理方式,从而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承办法官表示,通过这两起案件的对比,建议大家在处理家庭纠纷时,要注意方式方法。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无可厚非,但在提出自己的主张时要考虑对方的可接受程度,以妥善的方式解决纠纷。现在全社会都在大力倡导和谐,每个家庭都是社会的组成元素,只有家庭和谐了,社会才会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