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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动了我们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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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8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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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动了我们的“隐私”?

 

近日,与香港人乘车、购物等日常活动息息相关的八达通公司承认,曾将200多万客户资料转售给其它公司,非法获利4400万港元。消息一经传出,社会一片哗然,其总裁陈碧铧日前已宣布辞职。(新华网8月6日)

当“数字国家”的蜃景初步显现时,我们也曾为“技术”和“数字”带来的舒适而狂欢,但当我们的隐私被他人当做商品买卖,你我近乎如“透明人”一样游走在尘世当中时,我们又气急败坏。愤愤然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却又突然发现“法无明文”。

法律界有句俗语:法无禁止即自由。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场域内,均无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明确规定。虽然《民法通则》第101条提及了相关个人隐私权保护条款,但这种笼统而模糊的规定,还远远不能满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更为尴尬的是,在司法中已经经常被引用的“隐私权”在现行法律中竟无对其概念的具体界定标准。

而在“隐私权”的发源地美国,不但在30年前就对公民隐私权加以明文保护,近些年更是相继出台了有关财务、通信、家庭教育和计算机网络使用等分行业、可操作性强的法规文件。个别州甚至还规定:居民的垃圾袋只能由垃圾处理公司的专用卡车运走,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搬运或打开垃圾袋。因为其中有可能涉及居民的信用卡收据、电话和购物账单、药品以及私人信件等大量隐私信息。与我们一衣带水的日本也于2005年4月出台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根本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

对比而言,如果国内不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科学具体、符合国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只会让那些利令智昏的资本“硕鼠”们猖狂地利用已有的法律漏洞,更加疯狂地侵蚀、攫取公众利益,为构建和谐之路埋下隐患和危险。而当“垄断利益”与“公权力”无所忌惮地肆意媾和时,结下的将不再只是无关痛痒的苦果,国家和公众损失的也将不再只是尊严。   王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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