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市民张先生于今年6月10日晚17点左右到合肥市濉溪路某饭店就餐,吃完饭后发现停在饭店外面车上的物品被盗,损失4万余元现金。张先生认为,饭店对自己的汽车具有保管义务,故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52740元。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形成餐饮服务关系毋庸置疑,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饮食服务的经营者相应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附随义务;但原告是否将车辆交由被告保管,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保管关系,却不得而知。该案裁决的关键是看双方提交的证据。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