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家住合肥的华某从事货运工作,曾为做生意的毕某运输建材。近日为索要毕某所欠运费,华某将毕某诉至蜀山法院,但是华某手持毕某打的欠条而来,却一审被驳回了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
华某2005年曾帮毕某运输水泥,运费共11583元。毕某于同年12月出具欠条一张。但被告毕某日前在法庭上辩称,2005年12月华某拿到欠条后从未向被告索要这笔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本案中,华某未在拿到欠条后两年内向毕某主张所欠运费,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