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日前,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审结一起失火致人死亡案件。在案件审理期间,死者的父母来到法院告诉办案法官,称儿子被烧死时,他们的小孙女还未满四周岁,同时儿媳妇还在家中待产,儿子的第二个小孩还有一个多月就要出世了。现在因为这场火灾,使他们的孙女在很小就失去了父亲,而孙子更是一出世就没能见到自己的亲生父亲。所以他们不仅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要被告人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6501元。
事情回溯到今年1月12日17时许,程某在合肥市包河区某建材商行内用乙炔焊枪切割铁货架时,焊枪火花不慎引燃店内发泡剂,继而引发大火,致使被害人贾某被烧死。后经合肥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灾害成因系商行员工暨被害人与其雇佣的气焊切割工人程某未按消防安全规定组织好动火施工,导致火灾的发生及损失的扩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害人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请的696501元赔偿费,除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外,总计616501元,应由被告人程某赔偿70%。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程某有期徒刑3年。判令程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因被害人被烧死而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