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在接受职业中介机构提供的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时可要求退还中介费用,对于拒不退还的中介结构,劳动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罚款。这是自8月1日起施行的《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内容。 记者 刘元媛
职介机构经营面积不少于30㎡
今后合肥的职业中介将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只有达到“准入门槛”的职业中介机构才能开办。《条例》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要经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职业中介许可证。
另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经营场所、办公设施,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有三名以上具备职业指导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万元的开办资金等。
“黑中介”一经发现至少罚1万
“黑中介”将如何处罚?《条例》明确规定,没有获得许可证而从事职业中介的“黑中介”,一旦发现将立即取缔。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同时还规定,中介机构严禁介绍童工就业,严禁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等。
《条例》还规定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将房屋提供他人从事非法职业中介活动。
不签劳动合同应支付两倍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记者日前从劳动部门了解到,一些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合同签订时间超出规定期限。当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会提出支付两倍的工资的要求。但依据公平、诚信原则,综合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诚信的义务、劳动者是否存在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形,《条例》第18条规定: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但因劳动者的原因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合同后,双方在6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再次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时,已经支付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再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