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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历险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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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历险记”

 

为了保住爱情,二十八岁的李军决定卖掉家中的小套房,买一套大一点的“婚房”,然而在卖房过程中的“阴阳合同”,却让李军“失了”银子、“赔了”房子,和女友的“婚房”一时间也难以筑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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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化名)今年二十八岁,大学毕业后在合肥打工已有5年之久,有一位年轻漂亮的女朋友。转眼间,李军已和女友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但新房还没有着落,这成了李军目前面临的一个大问题。李军无奈的向记者诉说道:“虽然家里有一套早期的老房子,但只有70平方米两室一厅,面积实在太小。”面对女友天天催着买新房的命令,他也绝不敢有半点违命的意思。

既然决定买房,李军便同女友委托一家比较熟的房产中介代理,房产中介也很快帮李军找到了买家,李军与买家价格也谈妥了。期间,李军与买家为了少缴相关税费,特地委托了房地产评估机构压低房价。同时,李军也与买家协商好签两份合同,也就俗称的“阴阳合同”。

李军向记者解释道:“‘阴合同’是显示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的合同,而‘阳合同’就是向有关部门登记时用的一张合同,通过少报价格或少报面积的方式,降低买卖合同标的,报低价格少纳税。”然而,随着“阴阳合同”的成功签订,双方按“阴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日起一个月后,买方补回避税少缴的8万元。“如今自‘阴合同’签订已过去45天了,李军多次催款,但买方迟迟没有补回8万元的避税款。”李军表示很无奈,他想通过媒体向相关机构或专业人士咨询,他的8万元如何才能取回?

两份价格不同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双方以价位低的“阳合同”进行登记以达到避税的效果,即使是双方共同的意思和共同的行为,但双方是为规避纳税签订的虚假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中规定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 “阳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郭万隆律师认为,本案中李军8万元房款是否能够要回,需要根据案情从两种情况分析:一种情况如果买方已经按照价位高的合同支付全部房款,并以价位低的合同办理过户之后要求出卖人返还多收房款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因此,买方请求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另一种情况如果买方支付了部分房款,并完成了产权变更以后,双方对支付条款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将由提出异议的一方举证,证明双方是在意思不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按照具有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那份合同确定房屋价格条款的效力。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阴阳合同”都会按照“阴合同”约定的价款而保护卖方权益。也会有“在后合同”修改“在前合同”而导致价位高的合同无效的情况,所以对卖方来说还是有很大交易风险的。

根据本案案情,如果证据充足,李军的8万元房款是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意味着李军将面临着一场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往往双方为了一点小利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为防止房屋买卖合同中因避税生出法律风险,建议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定价交易,方能保障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阴阳合同”中无论存在上述哪种情况,其共同逃避税收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这种以降低房价款等方式逃税,大多是中介公司为了促成交易提出的不正当策略,短期看的确减少了交易纳税成本,但长远看弊大于利。出卖人通过做低房价减少了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但对于买受人而言,一旦将来买方再次转让房产,将面临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较大的情况。此外,若买方坚持以合同价为依据支付购房款,如果没有其他补充条款或协议约定总房价的,卖方的权益也将无法得到保障。王玮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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