碘盐的选择权属于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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碘盐的选择权属于公众

张田勘
 

7月26日上午,卫生部公布《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食用盐碘含量》和《食品添加剂碘酸钾》的征求意见稿,一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食用盐碘含量》对食用盐中碘含量平均水平的规定有所降低,将食盐碘强化量为20mg/kg至60mg/kg,修改为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mg/kg至30mg/kg。(昨日本报13版)

众所周知,大脖子病的发生只是在中国的部分地区,例如内陆地区和山区。而且,在人群中缺碘的只是一部分人,例如孕妇、儿童等。即使以上世纪70年代受到碘缺乏威胁的人群达7.2亿来计算,在中国也只有约一半的人适宜于补碘。但另外的几亿人是不应当补碘的,更不能用强制的方法补碘。

不分地区和人群一刀切的做法固然在一方面满足了部分人的碘需求,并且对预防大脖子病有较好的作用,但却对另一部分人造成了伤害,威胁着他们的健康,这正是过犹不及的生动解释,同时也说明对一部分人是良药的东西,对另一部分人则是毒药。碘就是如此。

同时,中国形成现在的全民补碘状态也有违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精神。该条例第十五条指出:“除高碘地区外,逐步实施向全民供应碘盐。”也就是说,高碘地区不能强制公民补碘。但为何今日之中国,地无东西南北中,人无男女老少幼,都要被迫吃碘盐呢?这实在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当然,责任并不一定都是在卫生部。

另一方面,即使是在碘缺乏地区和针对碘缺乏人群,在补碘上也应尊重人的选择权。一方面是把碘缺乏的危险告诉公众,另一方面把选择碘盐和无碘盐的选择权交给公众,市场上不能只有碘盐一家。强制所有人吃碘盐实质是剥夺了公民的选择权,也是对人的不尊重。

应当看到,卫生部现在就《食用盐碘含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减少盐中的碘添加量,这是一种进步。但这还不够。最好的做法是,把食用碘盐和无碘盐的选择权交还给公众,让市场上同时存在碘盐和无碘盐,供公众自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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