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没有任何证照,户主却意图通过法院判决和执行使其拥有合法身份。昨日,记者从阜阳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这起涉案200万的借贷纠纷引起阜阳市中级法院执行局的注意,从而切断了该案利用这一空子合法化“房产”的做法。
诉讼双方格外和气惹疑
2008年底,巢湖人陈某向阜阳市中级法院起诉,状告阜阳人刘某欠自己本息合计165万的巨款,要求清偿。法院受理后,立即开庭审理,结果原被告双方一点也没冲突,当庭同意调解,并很快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刘某清偿陈某165万元。
调解书生效后,“很有诚意”的刘某居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还钱。2009年3月,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果,进入执行程序之后,陈某和刘某很快就再次“握手言和”,两人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刘某同意用自己在阜阳的三套自建房产转让给陈某,以物抵债。由于三套房产价值400万左右,陈某同意返还刘某现金200万。
违法建设险披合法外衣
看到执行和解协议,阜阳中院执行人员并没有松一口气,反而觉得蹊跷。“既然刘某欠债不还,陈某为何愿意收下三套房产,并且提供200万现金?”随后,执行人员在房产部门查到,刘某抵债的房屋是自建房,完全不具有转让资格。
执行人员立即向法院审委会汇报,法院决定终结该案的执行。一开始,当事人找到法院,要求立即执行,但是执行人员进一步询问房产合法性问题时,申请执行人就再也没有和法院联系。至此,法院方才明白,这是双方当事人企图利用诉讼的手段,取得法律文书,从而再通过法律文书去办理相关证件,以达到让违法建设变得合法的目的。
《意见》出台以绝后患
阜阳中院分管副院长贾臻介表示:“这类型案件主要集中在自建房用来抵债。由于这些自建房都没有齐全证照,是非法违章建筑,一旦我们通过判决、执行使其合法化,则留下无穷隐患。”
阜阳中院为此与阜阳市房产局召开房屋登记协助执行专题座谈会,同时,阜阳中院出台了《关于处理当事人利用无合法手续的财产抵偿债务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阜阳的两级法院在审理、执行阶段,凡是出现“以物抵债”,要求以法律文书形式确定的,都要严格审查抵债物的合法性和权利主体。不具备合法性的或者可能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均不得“以物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