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正式出台,规定负责采购的政府部门在文件材料审核、药品评审遴选等方面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同时不得接受以参观、考察和学术研讨交流为名义索取或收受钱物的邀请。
新办法对药品采购环节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政府部门、单位和医疗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责令纠正错误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据介绍,药品集中采购监管主要采用组织网上监管、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的方式,并受理投诉、申诉和举报情况,将严格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针对典型案例将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