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由于当事人的误认和办案人员不负责任,年仅23岁的河南小伙魏清安被误判为强奸犯。当年5月3日,被执行枪决。随后的6月,真凶落网,并主动交待了犯罪经过,这惊动了有关部门。随后,河南省高院、省公安厅派人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魏清安一案进行复查。1987年1月2日,“两高”联合发出关于魏清安案件的批复,认为原以强奸、抢劫罪判处魏清安死刑,实属冤杀,应予平反。如今回顾26年前的洗冤实录,仍让人心情复杂……
据《法治周末》
小伙曾在刑场大声喊冤
魏清安生前居住的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干沟村。1983年1月25日下午,邻居魏天续家盖房子,从本村请了很多人帮忙,魏清安也在其中,他与几个年轻人轮班拉土。由于妻子临盆在即,魏清安不放心,趁拉土换班的间隙,他不断地来回跑照看妻子。那天下午5点左右,与干沟村相邻的西南岭村发生一起拦路强奸、抢劫案,女青年刘某被一名20多岁的陌生男子强暴,并被抢走手表和手提包。
案发一个多月后的3月5日,干沟村的所有年轻人被通知去开会。魏清安也被通知去“开会”。他就这样离开了自己的家,留下一个刚满月的女儿,就再也没有回来。当时被害人刘某看了一眼魏清安,对现场警察说:“看长相像是他,个子好像低了点。”审讯时,魏清安不止一次申辩说:“肯定认错人了,我脸上有一块疤,还有一个红痣,案发那天我的左手受伤了,包着纱布,当时喉咙疼得厉害,说话的声音不一样……”但魏清安的所有辩解都是徒劳的。
魏清安强奸、抢劫一案,经过法院两审,1984年5月3日,经河南省高院核准死刑,魏清安当日被执行枪决。魏清安在刑场上喊冤后,现场负责人下令暂停执行,紧急请示河南省高院分管领导。这名领导提出,从被害人阴道内提取的分泌物,经化验与魏清安血型一致,说明判决不可能错误。最终,时年23岁的魏清安被处决。
真凶在一个多月后落网
1984年6月,洛阳市公安局抓获一名叫田玉修的盗窃犯,在被判处死刑后,河南省高院对其进行死刑复核,眼看就要拉去刑场,田玉修向洛阳市公安局主动供述了他强奸、抢劫刘某的犯罪事实。当洛阳市公安局向案发地巩县公安机关查证时,两地警方不禁大吃一惊——强奸、抢劫刘某的罪犯魏清安已经在半年前被处决,现在突然冒出一个田玉修,难道魏清安被冤杀?
案件迅速上报到河南省公、检、法高层,省委有关领导获悉此事后感到极度震惊,省委政法委决定成立由省检察院牵头,省高院、省公安厅派人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魏清安一案进行复查。调查组历时8个月,基本查清了整个案件,确认魏清安强奸、抢劫一案系冤案。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阻力重重,特别是魏清安一案的原办案机关,不仅不配合,反而有意刁难,为案件的复查制造了许多障碍。
无可奈何之下,时任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的赵文隆只好进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求协助,获得支持。1986年3月26日,河南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魏清安一案的复查报告。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调卷审查,并会同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此案的问题。随后,中央政法委和“两高”派出3名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赴河南对魏清安案件进行最后复查。
被冤杀小伙终获得平反
在重重阻力下,魏清安冤案的再审程序拖延了将近三年。1987年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出关于魏清安案件的批复:经我们共同阅卷和核查,认为原以强奸、抢劫罪判处魏清安死刑,实属冤杀,应予平反,并做好善后工作。据此,河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河南省高院宣告魏清安无罪。河南省高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巩县法院(83)刑一字第98号判决和郑州市中级法院(83)刑二字第177号判决,最终宣告魏清安无罪。
有关部门就善后赔偿等问题征求魏清安父亲魏有捞的意见时,他没有提出任何过分的要求。“我当年就跟他们说,你们看着办吧,孩子也没有了,咱总不能拿孩子换钱。”魏有捞提出30000元赔偿要求,最后给了他33000元。同时,有关部门给魏清安的妻子、女儿以及他的一个弟弟共3人解决了农转非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