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2001年,江苏两企业欠下砀山一棉花厂千万元货款,一家给付250万元后表示再无力支付,另一家则干脆歇业,从而使得法院不得不中止案件的执行。就在棉花厂绝望之际,2009年,被执行人“露出了尾巴”,安徽省高院和宿州市中院立即行动,迫使江苏企业履行了支付义务。
2001年,砀山县棉花联合加工厂将与其合作的江阴市第三针织厂、江阴市维宇针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偿还货款12032806.08元。在送达执行通知并限期履行义务后,2002年6月15日,维宇针织有限公司支付了250万元,但江阴市第三针织厂已歇业,其厂房、设备等被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查封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
就在该案执行陷入极度被动的时候,一个偶然的机会,已改制更名为宿州市恒瑞棉业有限公司的棉花厂一直聘请的律师发现了被执行人“露出尾巴”。原来,江阴市申港镇投资有限公司与维宇针织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得到消息后,法院立即于2009年8月13日裁定追加江阴市申港镇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679万元。
申港镇投资有限公司对裁定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复议期间,多次往返江阴、砀山之间,核实案件事实,最终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2010年5月6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港镇投资有限公司代原江阴市第三针织厂支付8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