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土厅否决民告官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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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国土厅否决民告官判决
赢了矿权官司却被告知赢了也没用,引发群体性械斗
 

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群体性械斗,此事被当地称为“7·17事件”。这一事件的导火索是一起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一起看似并不复杂的矿权纠纷案,最终经陕西省高院裁定后,至今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而面对生效的判决,该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纠纷最终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 据《经济参考报》

法院判定国土厅违法行政

波罗镇山东煤矿采矿许可证变更以前,名称是波罗镇北窑湾煤矿,正是这个名称变更,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行政诉讼案件。

北窑湾煤矿于1996年12月开办,属集体性质。2000年,山东淄博人李钊,通过私刻公章,涂改采矿变更申请书等手段,获取省国土厅新的《采矿许可证》,将北窑湾煤矿变更为“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负责人由樊占飞变为李钊。对此,樊河村村民联名要求有关部门给予更正。横山县矿产局发现问题后立即予以更正,并通过榆林市矿产局上报省国土厅。省国土厅口头答应尽快更正,却一拖再拖。无奈之下,樊占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5年3月5日,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榆林市中院作出判决:省国土厅属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李钊擅自涂改采矿变更申请登记书,骗取省国土厅颁发《采矿许可证》,显系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由省国土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判决书下发后,省国土厅向陕西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院最终裁定驳回其申诉。然而,从省高院裁定至今已两年有余,原告多次到省国土厅反映情况,要求执行,但省国土厅拒不纠正,生效的行政判决形同废纸。

败诉方开会否定法院判决

2010年3月1日,北窑湾煤矿负责人和村民代表接到省国土厅通知,赴西安市参加该厅举行的“山东煤矿采矿权属纠纷协调会”。但他们到达会场后,却被告知不能参加会议。

据樊占飞介绍,当日下午,省国土厅两位厅长向他们宣布:经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及法律专家对该矿纠纷案进行解读,一致认定:一、对榆林市中院和省高院的法律文书应理解为采矿权与樊占飞及樊河村村民和集体无任何关系;二、由山东煤矿出资800万元给樊占飞作为招商引资奖励;三、如不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名为矿权纠纷协调会,可北窑湾煤矿及村委会的参会权被无端剥夺 , 这分明是省国土厅的‘判决会’。”北窑湾煤矿参加此次协调会的委托代理人、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西周说。而省国土厅负责人称,与会权威人士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和矿权无关,其理由是法院不能直接把矿权判给某一方。

“一个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以权威人士的认定否决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闻所未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对记者说,在没有出示法院中止执行裁定的情况下,省国土厅以“协调会”意见推翻生效的判决书,属程序违法,“协调会”意见与该判决的内容相冲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国土厅不执行有何隐情?

陕西省国土厅如此不畏法度、拒绝纠错,有何难言之隐?有关人员和私人矿主到底有何瓜葛呢?记者采访陕西省国土厅矿产开发管理处杨建军处长,杨一再强调,此事厅里开了协调会,情况非常复杂,一两句话说不清楚。记者反复追问其中原委,杨表示不能透露。

横山县一位煤炭行业的人士对记者说,李钊及其山东煤矿的利益人士“能量很大”,曾公开表示要不惜代价“把煤矿搞到手”,并派出一个公关班子常驻西安。记者多方寻访李钊,最终无果。知情人称,李以非法手段获得价值数亿元的煤矿后“隐身”,迄今已数年。

一位当地政府部门知情人士对记者说,省国土厅之所以有错不改,与法院判决对着干,背后存在着相关公职人员主观动机不良、滥用权力等问题。国土厅有关人士曾无所顾忌地说:“原告打赢官司也没用,法院有法院的判法,我有我的执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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