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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敌对思维”是法治建设的路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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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敌对思维”是法治建设的路障

田德政
 

为了讨回应得的拆迁补偿,长沙市的杜女士已经整整奔波了5年,直到她读到长沙市开福区房产局前副局长曾新亮的工作日记后,才算真正明白求助无门的症结所在。她对记者说:“如果你没有亲眼看到日记,绝对不会相信,一个副区长会在大会上称,对待上京上访人员,‘请公安按敌对势力办’。”(昨日《华商报》)

把通过合法维权的公民当做敌对势力,把正当的利益诉求当成故意“闹事”并进行“严厉打击”,我想,这位前副局长肯定不是笔误,更非一时的冲动,一定是充斥于头脑中的曾经的敌对思维造成了思维惯性,导致了他对这些正当维权群众的生硬定性。不然,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就不会振振有词“那是堂堂正正的,没有什么不能见光的”,可见他对自己的这种认识是很自负的,没觉得有什么不妥。

这种“敌对思维”残存在不少官员的脑袋中,他们在自觉与不自觉中,习惯把人们划分为泾渭分明的阶层。比如郑州规划局原副局长逯军质问媒体:“是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分明把党和群众对立起来了……把政府与群众、服务与被服务、管理与被管理者之间对立起来,这种思维模式所表现出来的乱象屡见不鲜。

非白即黑、非友即敌,简单的把人群划分成对立两极的“敌对思维”,在群体性事件中尤为常见。每当某地出现群体性事件,一些官员首先不是检讨自己的过失,而是先入为主地认为每一起事件的背后总会有一些 “别有用心”的人操纵。却很少反思,究竟是不是自己对于群众的诉求熟视无睹、漠不关心,才导致了群众过激行为的产生。

显然,“敌对思维”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在市场经济下只有不同利益主体和不同利益诉求,民众合法维权也是市场发展的进步力量,各种正当利益诉求都应得到法律保护。被拆迁得不到合理补偿,有关部门应遵循平等协商原则,而不是扣上一顶“敌对势力”的大帽子。

尤为重要的是,这种思维模式与民主法治建设格格不入。在民主法治社会里,只有法律概念的公民而没有“敌人”;只有法律意义上的罪犯,而没有政治意义上的“敌对势力”。即使犯罪分子,也只是违犯法律的公民。在法治日趋完善的公民社会里,随随便便把一个公民定性为敌人,把一个利益诉求群体定性为敌对势力,这种思维早已不合时宜。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以敌对心理、敌对逻辑为基础的“敌对思维”是法治建设的路障,它只会带来以怨报怨、以暴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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