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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7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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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时直接扣利息
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张建 记者 宋才华
 

星报讯 借款6万元,但是交付借款时却只拿到5.3万元,7000元被当利息扣除。近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对预先扣利息不予以支持。

据了解,李某于2009年6月25日向刘某借款6万元,约定借期为一个月。虽然李某借款时,借条写明6万元,但交付借款时,刘某却直接扣除7000元作为利息,李某只拿到5.3万元。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了7000元作为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7000元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本金应为5.3万元。刘某向李某交付了借款,李某应按约定按时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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