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居巢区某村庄的小洪今年刚满14岁,由于家庭经济困难,不得不辍学回家打工贴补家用。今年6月份,小洪随村里人一起到采石场打工。令所有人没有料到的是,上班的第二天,小洪便在放炮过程中被飞石砸中脑袋,当场不治身亡。小洪遭遇不幸后,家人找到采石场老板要求赔偿,但对方以没有正式签订合同为由仅仅愿意支付相关的丧葬费用。见此,小洪的家人来到法院准备起诉采石场老板。在起诉前听说此时需要进行工伤认定,但法院却告诉他们不需要进行工伤认定。
法官释法:《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在这里,条例没有使用“工伤”这一概念,而用“致童工伤残”的说法,其隐含意义在此可以理解为伤残童工不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另外,国务院2002年第364号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0条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从这些规定看,童工伤亡的赔偿不需要工伤认定,用人单位直接予以赔偿。作为受到伤害的童工方,可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