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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7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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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再发楼市“监管令”
严厉查处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炒房行为
记者 任金如
 

星报讯 商品房销售须备案,中介机构买卖二手房须备案,代理机构代理销售也须备案。昨日,合肥市房管局再次公布了一则市场“监管令”:凡本市或外地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的机构,应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执业。而备案过的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和经纪人,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不得有利用工作之便炒卖房号等行为,否则予以严厉查处。

不备案,商品房不能预售

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不备案,开发企业都无法申报预售。在这则“监管令”中,合肥市首次将对代理机构的监管与开发企业“捆绑”到了一起。

凡本市或外地(即跨行政区域)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的机构,应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执业。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代理的每一个项目,都应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一次备案。

开发企业在与代理机构签订商品房销售代理委托书时,代理机构应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代理项目备案登记表,作为开发企业申报商品房预售的材料之一。

卖房子,证件、表格要张贴全

合肥市首次明确了商品房代理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应当在代理商品房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张贴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备案登记表、经纪人信息、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表,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投诉方式。

代理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代理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者买房时,有权要求查看商品房销售代理委托书。

代理者,不许炒卖房号

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和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发布虚假商品房销售信息,或未经核实的信息;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代理收取或变相代理收取定金、诚意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未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利用工作之便炒卖房号等。

所有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须到房管局备案,备案有效期限为两年。5年之内,该“监管令”有效,所有在合肥从业的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都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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