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素
网友黎明先生在7月12日的《东方早报》上发表《“人肉搜索”有那么可怕吗》一文,其中主要内容已经被题目所概括。关于监督公权力方面,我和黎明先生没有争议,不过黎明的文章,似乎有些地方表达不清,易使人误解:“人肉搜索”应得到无条件支持。鄙人不揣冒昧,提供以下观点。
首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是原则,公布、传播个人信息是例外,且应当有法理上的充分理由。无疑,当下的中国,“人肉搜索”有着公民表达、公民监督的特殊意义,比如周久耕局长的香烟门。但作为有责任感的公民,对“人肉搜索”应有理性的认识:出于公民监督公权的目的,搜集、公布官员和公共事务信息,与“人肉”个人隐私,完全是两回事,不能一概而论。“人肉”周久耕局长、林嘉祥书记,是实现公民对公权力及官员的监督,这是于法有据的;“人肉”普通公民,就是侵权。既然大家那么激烈地反对公权侵害私权,那么大家也不应去侵害别人的私权。
两个多月前我国台湾通过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案,值得我们借鉴。其明确以保护个人资料为出发点,但同时强调“促进个人资料之合理利用”,对于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搜集或处理(相当于大陆的“人肉搜索”),该法规定:如果出于“社会公益”的目的,是被允许的,但必须在“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利用这些资料,且不许“人肉”当事人“有关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及犯罪前科之个人资料”,因为这些信息脱离了公益的范畴。
其次,黎明举自己的例子证明“人肉搜索”不可怕:他身为资深版主从没被“人肉”过,“我就在这里和你网上面对面……看你能对我怎么个暴法!”这话我就不能苟同:“人肉”可怕的地方,不在于网上的攻击,而是泄露当事人真实个人信息,受害者可能受到电话、邮件,甚至上门骚扰。话说N年前,鄙人写文章质疑那本号称日本从中国掠夺的黄金超过全球黄金储量,并且错误可谓百出的书《黄金武士》,结果惹恼了某些爱国青年,后者扬言对我人肉搜索。在此我明确地告诉黎明先生,“人肉搜索”很可怕,不信我把你的个人信息公布到网上试试。
第三,黎明认为“人肉”不过是“收集、分析公开的网上资料罢了”,似乎这就不涉及侵权问题。窃以为这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认识是不全面的。你在网上留下一些个人信息,不代表你放弃了隐私权,更不代表你同意别人恶意利用。比如,你在购物网站留下你的电邮和手机,你单位的网站公布你的职务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别人若把你的相关信息串联起来,包括真实姓名、住址、手机,集中公布,这就是对你隐私权的恶意侵害。
重申一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原则,“人肉搜索”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