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亿元的工程我都一清二白,我根本不会为了这点钱贪污,这钱的确是用来发工资的。”面对法庭的讯问,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路公司”)原副总经理陈上龙如是回答。与其一同站在被告席前的还有国路公司原总经理汪晓中、原总会计师陈明光,以及原办公室副主任杜建中。他们被控的罪名分别是受贿及贪污。其中,被控骗取国资的金额竟高达1117万余元。昨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公司高管 被“一窝端”
昨日上午,从起诉书中记者获悉,站在被告席上的四名被告人全是国路公路公司的高管。其中,汪晓中为国路公司原总经理;陈上龙是国路公司原副总经理;陈明光是国路公司原总会计师;杜建中为国路公司原办公室副主任。据指控,除贪污罪名外,汪晓中、陈上龙、陈明光还被控犯有受贿罪。
借发工资 “套走”182万
“我们套取国有资产并不是私自占有,经过与其他公司的工资水平调查发现,2000元的工资是招不到合适的技术人员的,员工要求涨工资,高速公路施工又需高技术人才,所以套取的国有资金主要都是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并不是为个人所用。”汪晓中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说我收受贿赂3万1千元,我并不完全认同。”陈上龙不认同受贿金额的数目,并也赞同汪晓中所说,“182万余元的资金并不是用于个人支配和私分,大部分资金用于了员工工资。”
据指控,2004~2006年,汪晓中、陈上龙、陈明光、杜建中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以虚假列支的方式从国路公司套取国有现金1826660元归个人支配及发放员工工资。
石屑差价 “差走”934万元
“我们的碎石是高标准的反击破碎石,而普通碎石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达不到标准。施工单位不愿供应,我们才会想要生产碎石,主要为了达到高标准。”并强调自己自组公司并非贪污,“我管理的高速公路工程很多,上亿元的工程我都一清二白,这次提供碎石完全是为了达到高速公路的高标准才会为此生产碎石”。对于他们用代理人自组公司做碎石业务,虚增价格获取高额利润的举证,陈上龙强调,自己所生产的碎石是为了工程所为。
据指控,2006年1月,汪晓中、陈上龙分别以李付惠、周家其的名义和合肥石磊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峰公司”)经理袁宏生(另案处理)共同成立石峰公司。2006年3月,在汪晓中、陈上龙的操作下,石峰公司在国路公司碎石采购招标中中标,开始向国路公司供应碎石、石屑和机制砂。截至工程结束,汪晓中、陈上龙、袁宏生三人经策划,将市场价格仅为28元/吨的石屑,虚增到52.9元/吨供给国路公司,利用差价共骗取国有资金9347231.92元。
法庭上 主任不“认”老总
“我只是执行了领导给的任务,我没决定套取国有资金的方案。总经理也曾暗示我不要越级汇报。这些钱多是别人借拜年之名送给我的。”陈明光在法庭上再也不认自己的老总和副总了,只是一再说明自己只有知情权,没有决策权。
对于手下人的说法,汪晓中首先不承认自己是石峰公司的股东,随后又表示自己只是配合并非个人决定所为。陈上龙则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供应数量和价格与实际不符。而杜建中则表示,作为公司的中层管理者,他只是做了领导要自己做的事,是汪晓中、陈上龙等人决定后让他去执行的。
对于几名被告人的辩解,公诉人指出:“将市场价格仅为28元/吨的石屑,虚增到52.9元/吨供给国路公司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同时,公诉人强调,为了对被告人负责,他们请了合肥价格认证中心做了价格认证。经认证中心查明,石峰公司52.9元/吨的碎石明显高出市场价格42.5元/吨。把碎石、石屑、机制砂统一价格也不合理。
该案未作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