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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将试行家暴“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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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7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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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将试行家暴“人身保护令”
重点保护妇女儿童
 

从7月8日开始,陕西省高院将在全省21个基层法院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试点,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经过审查后法院可责令被申请人搬出双方共同住处、中止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

“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通过民事裁定的形式作出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

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人应是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受害人不仅可以自己提出,在必要的时候近亲属或所在单位、妇联组织均可代为申请。申请人身保护令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情况特殊可以口头申请。在涉及婚姻和抚养案件、继承纠纷、人格权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均可提出申请。人身保护令申请,受害人居住地、加害人居住地和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们法院均可管辖。但如果公安机关已就所涉家庭暴力行为立案的,法院不予受理。

《“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规定,受害人申请“人身保护令”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婚姻、家庭关系,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时应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例如伤情照片或病历、医疗机构检查报告,公安机关的接警、出警、询问记录,录音、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集。同时,申请人还可以在起诉前申请紧急保护令,人民法院会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身保护令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星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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