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子女?房子该判给谁
2010年7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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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老人临终前立遗嘱引发情与法的碰撞
“保姆”?子女?房子该判给谁

夏长征 实习生 席阳 记者 雷强
 

临终前,宿州一位老人将遗产赠给“非常”保姆。但,受赠人的“保姆”身份却难以界定。这份遗嘱的效力又当如何评价?法律能予以支持吗?前不久,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审结的一起遗嘱继承案再度引发情理与法理的激烈碰撞,也引起了人们对孤身老人精神生活问题的广泛关注。     

孤身老人:生命中最后几年偶遇知己

李明凡老人是位退休工人,老伴7年前去世,一子一女已成家,由于子女们各有事业,很少顾及父亲,李明凡老人很孤单。2005年4月,李明凡邂逅了其生命中最后的知心……

走进李明凡老人晚年生活的女人叫杨梅。当时,她已在李明凡家附近的小餐馆里打工近一年,勤快朴实的杨梅引起了李明凡的注意,相同的乡音,相仿的年龄,拉近了两人的距离,交往更加频繁。

有夫之妇:非常时期成了非常保姆

不知从何时起,李明凡和杨梅住到了一起。他们不图什么,60多岁的人了,相互有个伴儿,那就是晚年最大的幸福。可命运并不眷顾他们。2007年8月的一天,李明凡觉得腹部胀得难受,便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他竟然患了肝癌,且已到晚期。杨梅很快觉察到他的异样,并关心地询问,之后,李明凡告知了实情。

“爸得了癌症,活着的时间不多了。”一天,老人向儿子李华、女儿李惠交代后事。父亲时日不多,他们又没时间守在父亲身边尽孝,决定雇个人照料父亲的生活起居。得知儿子、女儿的想法后,李明凡老人想到了杨梅,并给其打了电话。第二天,杨梅辞掉了餐馆的工作,来到了李明凡家。

临终遗嘱:赠房给保姆引发争房大战

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明凡老人的病情逐渐加重。为方便照料,杨梅搬到了李明凡家里,寸步不离地守在李明凡身边。

生命的最后岁月有杨梅陪伴,李明凡别无奢求,只是深藏于心的愧疚感不时迸发出来,自己时日无多,用什么来报答啊?他没有什么钱,只有一套并不大的房子。思索了几个晚上后,李明凡趁杨梅不在,写下了一份报恩遗嘱:“感念杨梅对我好,在我患病期间周全照顾,为感谢她,我自愿将我的一套住房和房内的财产全部赠给她,任何人不能干涉。”不几天,老人离开了人世……

2008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杨梅找到李华、李惠兄妹俩,说自己想在其家暂住一段时间。不料,兄妹俩坚决不同意,且没有商量的余地。这让杨梅十分伤心,她照顾了李明凡一年多,他们竟如此绝情!想起有遗嘱在手,便责问道:“你爸临死前将房子送给我,难道我住一阵子都不行吗?”“我们怎么不知道?”兄妹俩反问。杨梅拿出李明凡的遗嘱。看后,兄妹俩点头:“的确是爸亲笔写的。”尽管对遗嘱无异议,兄妹俩还是不让杨梅居住。

2009年3月,杨梅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华、李惠兄妹俩遵照遗嘱,将房子交给她。但兄妹俩不能接受。同年4月,埇桥区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但没当庭宣判。庭审中查清:杨梅乃有夫之妇、曾与李明凡同居等基本事实。

“保姆”身份:界定成了难题

遗嘱的效力,无疑是案件的关键。遗嘱究竟有没有效?从《继承法》的角度分析,遗嘱乃李明凡神志清醒时亲笔书写,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受遗赠人杨梅身份特殊,说她是保姆,其工作又超越了保姆的工作范围,且是有夫之妇;说她不是保姆,这显然是对她人格的侮辱,也不客观。

从另一个角度讲,杨梅对李明凡的照顾,也可以说是对一个孤身老人的精神抚慰。让一个身患绝症的孤身老人老有所乐,难道就不应给予物质的补偿?

2009年5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杨梅的诉讼请求。杨梅与其丈夫未离婚,虽始是以保姆的身份照料李明凡,但后来发展为同居,超出了保姆的义务范围,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德,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不过,杨梅并没绝望,判决书中还有这样一句话:“对杨梅照顾李明凡时的劳动报酬,可另行起诉……”杨梅似乎看到了一缕阳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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