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者自举证 人肉搜索网站要担责
2010年7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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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院法官解读《侵权责任法》
医疗纠纷患者自举证 人肉搜索网站要担责

梁征 胡明艳 实习生 席阳 记者 雷强
 

“医疗纠纷中,医院不再负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转为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 7月1日,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侵权责任法》正式生效。为方便市民及时了解,合肥中院民一庭庭长蔡学刚对新法进行了解读。   

死亡赔偿:不区分农村与城镇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是,在一次事故中发生多人死亡时适用该司法解释,会造成农村与城镇的赔偿金相差甚远,显得不公平,从而引发了“同命不同价”的广泛争议。

解读:《 侵权责任法》充分考虑了这一问题,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这意味着在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引起的多人死亡的同一案件中赔偿标准将统一,不区分农村与城镇。

医疗纠纷:改由患者举证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同时,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

解读:只是在几种特殊情形下才无须患者举证而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人肉搜索:网站要负连带责任

目前网络上盛传的“艳照门”、“人肉搜索”、非法披露他人隐私、在论坛上“跟帖”恶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等行为都属于网络侵权的范围。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的,都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精神损害:达到严重才会赔偿

《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以前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界定精神损害赔偿,而这次是我国在基本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解读:《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同时,规定还明确了“严重精神损害”情况下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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