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能险开始“谢幕”?
行业新闻
第三者过失致车损 财险公司可代位追偿
3上一篇 2010年7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第三者过失致车损 财险公司可代位追偿

 

读者彭先生:

不久前,朋友小冯自驾出游时被严重碰撞,不幸身故,车辆全部报废,肇事方负全责。小冯为他的爱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35万的车损险,同时,也为自己在某寿险公司投保了100万的意外伤害保险及10万元的寿险。财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在赔付受益人保险金后,受益人还可向肇事方索赔车辆损失和其它损失费吗?

专家解答:

受益人已获赔车损险

不能再向肇事方索赔

理赔专家蔡仁军经理解释称,财产险公司赔付车损险35万元后,受益人不可以再向肇事方索赔车辆损失费。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蔡仁军表示,反之,如果被保险人首先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获得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就不能再向保险人索赔。

根据代位追偿原理,该车主的受益人获得了财产险公司35万元车损赔款后,就自动失去了向肇事方追索车辆损失款的权利。

蔡经理表示,目前,在人身保险中,财险公司不存在代位追偿权利。寿险公司赔付了受益人110万元后,受益人依然享有向肇事方索赔人身伤害的权利,如死亡补偿费、子女抚养费、丧葬费等。

 
3上一篇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