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有保证人担保,债权就得到进一步保障,然而担保债权也是有“保鲜期”的。近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因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此免除了保证责任。
2005年,王某因投资一家婚纱摄影店向凌某借钱,后王某出具欠条言明:欠凌某5万元于2008年3月底还清,同时担保人李某在欠条上签名。2009年12月28日,由于王某未按时还款,凌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还钱,另要求担保人李某承担5万元保证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应偿还凌某5万元。而由于凌某不能提供欠款在到期后六个月内,有向李某主张过权利的证据,李某因此免除了保证责任。
为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虽然保证人为其主债权提供了担保,债权人也应当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并搜集充分证据,以免发生上述案件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