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制定要过“听证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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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昨审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城乡规划制定要过“听证关”

宋德前 记者 俞宝强
 

星报讯 6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会议将对首次亮相的《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在该《条例(草案)》中,强调了规划的“人民”前提,报审城乡规划、制定规划、实施规划的一系列过程中,要通过听证会、公示、查询等方式征求百姓意见。

城乡总体规划要20年不变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30年至50年的城市远景发展做出预测性的安排,足见规划的重要意义。《条例(草案)》规定,城乡规划在报审前,要先过人大这一“关”。

城市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审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城乡规划制定要过“听证关”

《条例(草案)》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固定场所、政府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同时,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还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材料存档。这些存档的材料,公众完全可以依法查阅。

规划实施过程中,专家、公众依然可以参与其中。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每2年评估1次,城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每5年评估1次。

建设活动要过规划“查询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并有权就涉嫌违法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在《条例(草案)》中,要求面对公众的质疑、举报。并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办公场所或者城建档案机构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依法应当公开的城乡规划信息资料。

如果接到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针对违法建设,未取得相关规划证照的工程,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如果当事人不停工、不拆除,有关本门将查封施工现场,甚至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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