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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6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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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真集“被展示”
照相馆赔偿3000元

张建 记者 宋才华
 

星报讯 去年11月,家住合肥市包河区的郑丽(化名)到某照相馆拍摄了一套写真集。郑丽到照相馆去取写真集时,对方提出想把她的写真集作为照相馆的样册进行展示,郑丽没有同意。可事隔三个月后,郑丽获知,该照相馆竟擅自摆放了她的写真集。在与该照相馆负责人交涉无果后,郑丽将其告上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照相馆赔偿郑丽精神损失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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