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息时报》报道 银行网络系统出现故障,广东省五华县人廖淑珍用一张余额仅1000多元的银行卡,连续7天辗转广州各区ATM机,提款27万元。这起广州“女许霆案”从一审到发回重审、重审开庭至今,历时已2年之久。昨日,广州市中院作出重审判决,认定“女许霆”廖淑珍系从犯,但判处刑罚仍与原审一致,照样须蹲监5年。
辩称: 被情夫利用唆使
庭上,廖淑珍先辩称是其朋友叫其到银行柜员机帮助提款的,随后又称系被情夫利用唆使,并坚持从来没有看过银行卡账户的余额,且其取出的钱都已还给银行。
曾代理许霆案的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义春做无罪辩护时指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廖淑珍主观上明知卡内余额不足且取款后余额不变却故意取款;也没有证据证明发生的400多次取款行为均为廖淑珍一人实施,以及查获的27万元就是廖淑珍一人从柜员机取得。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法院: 不查余额不合常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廖淑珍查询过涉案银行卡的账户余额,且明知取款后余额不变的情况。首先,廖淑珍在侦查阶段对其案发前查询过账户余额为1300多元且取款后余额不变的事实予以了供认;其次,经廖淑珍签认的龙卡取款凭条与笔迹鉴定结论相印证,证实廖淑珍在案发前的2001年2月9日和17日,曾先后在柜台办理过两笔现金取款业务,因此对账户内存款余额应当清楚;最后,廖淑珍持涉嫌银行卡反复多天、多次从柜员机中提取巨款,其不查询账户余额或对账户余额不清楚的情况,并不符合常理。
判决: 认定从犯维持刑罚
虽银行报案称被盗了56万余元,但部分录像、银行记录等部分证据已灭失,公诉人仅指控廖淑珍参与盗窃银行柜员机中款项27万元。法院认为指控无误,廖淑珍是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盗取银行经营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结合廖淑珍的犯罪情节,可认定其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但该市中院作出的判决仍为原审判决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