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医保不可重复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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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立法
公办医保不可重复参保

记者 祝亮
 

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草案)》已经公布,即日起将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在草案中明确规定,参加人不得同时参加两种以上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这也意味着,只要参加过新农合的居民就无法再参加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  

中小学生

必须随家庭参保

草案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对象是指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居民。包含具有统筹地区农村户籍的农民和中小学生;长期居住在非户籍所在地的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村居民;虽有城镇户籍但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事实上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农、林、牧、渔场职工及开发区和风景区的农村户籍居民;在统筹地区企业务工的农民工。

个人缴费

在每年2月底前缴清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每年度筹集一次,按自然年度运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按不低于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执行。鼓励各地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参加人的个人缴费以户为单位于当年的2月底前一次性缴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缴。

农村五保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肇事斗殴

就医费用基金不买单

当参加人发生应当由责任方承担或赔偿的医药费用;应当由工伤或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因交通肇事、斗殴、自杀、酗酒、美容、非功能性整形等就医的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已获由政府主办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医药费用;医疗费用中享有国家专项资金补助的部分;医疗费用中已经由医疗机构减免的部分;应由政府另行补助的公共卫生服务费用及其他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药品和诊疗费用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将不予以支付。

无力支付

还可得到政府医疗救助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登记注册,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参加人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享受参加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参加人因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参加人所在统筹地区当年补偿方案的规定予以补偿。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仍无力支付剩余基本医疗费用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医疗救助给予适当补助。

“外地”就医

应及时报告备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服务。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况外,参加人应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统筹地区内,参加人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到统筹地区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履行简便的转诊或备案手续。未经转诊或备案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者,其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应低于经转诊或备案者。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来不及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应当及时报告参加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我省新农合

全部“即时结报”

省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实行“即时结报”,鼓励各地与本地转诊病人相对集中的省外定点医疗机构、本地农民工相对集中的打工地的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即时结报”协议,方便转诊病人和跨省务工农民看病和报销。

参加人在开展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只需缴纳相当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额度的预交金,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在没有实行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持有效票据、证件及相关医疗文书到参加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补偿。

拒接患者

医院责任人或被开除

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出现采取伪造病历、处方、收费票据以及虚增费用等手段套取或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出具虚假医疗文书或医学证明,帮助他人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及食品等串换为报销范围内;不按入院标准收住患者,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诊患者;采用虚假宣传以及不正当手段诱骗参加人住院;将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转嫁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承担;不因病情施治、不按诊疗规范诊治,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或病人经济负担以及其他导致医疗基金损失或病人经济负担加重的行为之一时,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流失或病人利益受损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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